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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鼓励金融机构为优质房企开展兼并收购贷款业务

上架时间:2024-11-07 12: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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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遵义市促进房地产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出调整贷款首付比例、降低存量房贷利率、下调公积金贷款利率、支持首套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等38条政策措施。文件自即日起施行,未注明时效事项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明确放宽楼盘公积金贷款准入条件。对新建楼盘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可办理楼栋公积金贷款准入;楼栋形象进度达70%后开始办理公积金贷款。支持房地产项目并购重整。鼓励金融机构为优质房地产企业组织房地产项目兼并收购贷款业务。对进入司法重整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以“共益债”等方式为进入司法重整的房地产公司可以提供金融支持,鼓励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担任重整投资人等方式参与项目处置,盘活存量不良贷款,推动项目建设交付。

  《遵义市促进房地产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出现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二)执行取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政策。执行取消遵义市首套住房及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政策。

  (三)持续做好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工作。金融机构要对合乎条件但尚未降低利率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进行下调。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指2023年8月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执行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一至四项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分行;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五)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公积金起,2年内购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除正常结息外,对其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时账户余额按同期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进行一次性补贴。

  (六)支持首套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缴存人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且为首套自住住房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时,不足部分可补充提取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同一套房代际互助提取总额不超过该套住房首付款金额。

  (七)优化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服务模式。由购房人先行支付购房首付款,调整为由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缴存余额证明,差额部分由购房人自行补足后,即可在住建部门办理房屋备案登记。

  (八)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对持有我市A类高层次人才卡的借款申请人,最高贷款额度由70万元提高至90万元。对参与“以旧换新”的缴存人在我市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基础上提高10万元。

  (九)降低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从30%下调为20%。

  (十)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方式。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购房贷款,由合作银行发放商业性贷款(利息差额由市公积金中心补贴),调整为由市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

  (五至十项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十一)用好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按照孰优原则,支持各地灵活选用“认房不认贷”或“认贷不认房”或“结清算首套房”的首套房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在当地成套住房套数,由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如需查询网签合同备案的成套住房套数,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查询,并出具查询结果。(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分行;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十二)创新支持购房“以旧换新”。对国有企业收购个人用于“以旧换新”的旧房并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金融机构给予融资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可采取灵活抵押方式,对居民旧房提供抵押贷款,定向用于支持居民购买新房。

  (十三)全面实施“带押过户”。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地产交易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要快速推进登记、交易和金融业务系统对接,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全面实现二手房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缩短交易周期,降低交易成本。

  (十二至十三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分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十四)对购房人子女入学给予支持。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购房人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凭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二手住房的凭契税缴纳凭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其子女可享受相对就近入学。(牵头单位:市教体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十五)促进一二手房消费联动。建立市县两级共享二手房交易买卖平台和新建商品房房源平台,收集有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居民手中的二手房房源,引导有购买意愿的群体通过交易买卖平台购买,并提供代理过户、贷款等有关交易服务,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降低房屋交易风险和成本。(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十六)引导取消收取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明确抵押权登记,引导商业银行不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对已收取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的存量房地产开发项目,引导商业银行逐步清退,在项目办理初始登记后,完成全部资金清退。

  (十七)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稳健发展。金融机构要合理区分项目子公司风险与集团控股公司风险,在保证债权安全、资金封闭运作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十八)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

  (十六至十八项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分行;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十九)放宽楼盘公积金贷款准入条件。对新建楼盘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可办理楼栋公积金贷款准入;楼栋形象进度达70%后开始办理公积金贷款。(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二十)支持保交楼项目配套融资。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项目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融资商业银行或其牵头组建的银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专项借款支持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推动化解未交楼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二十一)支持房地产项目并购重整。鼓励金融机构为优质房地产企业组织房地产项目兼并收购贷款业务。对进入司法重整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以“共益债”等方式为进入司法重整的房地产公司可以提供金融支持,鼓励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担任重整投资人等方式参与项目处置,盘活存量不良贷款,推动项目建设交付。

  (二十至二十一项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分行、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二十二)充分的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一是按照“应尽必进、应贷必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压实地方政府、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各方责任,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二是市、县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保交房)工作专班,负责辖内房地产在建项目信息汇总、“白名单”项目审核推送、问题项目整改、项目管理监督等工作;压实房地产企业主体责任,全力保障项目建成交付;组织公安、司法部门追回被抽调挪用的预售监管资金,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惩处;协助项目公司与其所属房地产企业有效隔离涉诉涉案问题。三是落实项目“白名单”推送评审要求。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精准把握“白名单”项目的五个条件和五项标准。四是科学把握项目修复指导要点,合理确定项目资本金额度,合理确定融资抵押物价值,对项目资金进行闭环管理,审慎界定涉法涉诉,建立运行“审查-推送-反馈-修复-再推送-评审-授信-放款”工作闭环机制,确保各个工作环节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遵义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二十三)精准把握土地供应节奏和时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情况,结合地方政府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有关要求,适时调整商品房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避免土地供应过于集中。

  (二十四)按程序申请调整非住宅项目用地性质。新出让土地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养老用房、物业服务、社区用房、公厕等配套设施,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相关规范及政策文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配建要求;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在完善公建配套设施的前提下,允许按程序申请调整性质用于住宅或新兴起的产业、养老产业、文化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开发建设,促进非住宅去库存。

  (二十五)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新出让地块,各县(市、区)必须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要求,加快完成征地拆迁、管线改迁、“三通一平”等工作,实现净地交付,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同时,鼓励带方案出让,将地块规划方案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二十六)支持发展高品质住宅。高品质居住小区应充足表现“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特点,鼓励开发建设城市森林花园住宅(第四代房),住宅建筑阳台进深不超出2.4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满足开敞率不低于40%的主景观阳台不限制进深。因城市风貌管控要求封闭的临街阳台计容面积和产权面积均按一半计算。鼓励每户住宅配置设备平台,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5平方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超出5平方米部分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二十七)优化项目设计的基本要求。住宅用地结合地形高差建设的地上停车库、出屋面楼梯间、出屋面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通信基站机房、消防控制室以及实施绿色建筑技术、海绵城市建设而必须增加的建筑空间,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鼓励房地产企业建设户属花园或通高露台、公共平台、立体停车等便于居民使用的建筑设施,户属花园或通高露台满足进深3.3米要求的可不计容,超出应配标准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面积可不计容。

  (二十三至二十七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二十八)补充绿地率折算规则。共享空中庭院最小高度不低于6米,且绿化达到相关建设规定要求后,可按共享空中庭院绿化面积的30%折算计入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共享空中庭院等立体绿化可计入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绿地面积的比例不允许超出总绿地面积的10%。

  (二十九)优化成品住宅建设要求。对新建居住项目成品房建设,建筑设计企业在办理施工图审查阶段,可自行确定成品房建设比例。项目建设销售期间,建筑设计企业可按照购房人意愿推行个性化成品住宅建设方案。

  (二十八至二十九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三十)支持避暑康养类地产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新蒲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避暑康养类地产项目,不配建5%的保障性住房;支持合理调整车位配比,具体标准按“一项目一方案”独立审核;开辟手续办理“绿色通道”,提高避暑康养类地产开发、交易、登记等审批服务效率。避暑康养地产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养老理疗、医疗保健、体育健身、社区食堂和老人儿童活动场地等配套设施,为避暑康养地产购房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提升居住体验感和获得感。(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三十一)提前服务助推项目开工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后,支持用地意向单位提前开展地块规划方案设计,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用地意向单位申请提前做好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服务工作。建筑设计企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分阶段核发施工许可,先行进场开展土地平整、搭建围挡和施工临时设施等。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质量安全监督和审批服务工作。涉及办公、工业、仓储物流等项目可参照执行。(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三十二)优化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开展分期、分批验收方式,对办理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抵达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采取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对于项目用地内直接服务于建设工程主体施工的施工工棚、施工围墙、临时库房及管理用房等临时设施,如确因后续工程需要接着使用的,由建筑设计企业承诺在合理期限内自行拆除,可先行办理项目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后续监管。对项目绿地、停车位的布置,深化设计及实施现状与规划审批总图不一致,但绿地率、停车位个数满足审批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可按现状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三十三)提高公积金服务便利性。增加“商转公”名额,每月受理“商转公”申请户数从300个增加至600个。(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三十四)探索实施居住小区绿化工程分步验收核实。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划指标要求设计项目绿化方案并按图施工,部分楼栋建设完成达到交付条件,提交该项目后续绿化工程建设承诺书后,可申请验收核实达到交付条件楼栋附近绿化工程。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审定通过的项目绿化总平面布置图核实绿化工程是否按图施工,出具该项目部分绿化工程完工核实意见。(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三十五)缓交专项维修资金。在2025年6月30日前申请办理商品房交付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明确维修维护责任和资金缴纳来源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缓交项目自持部分商品房(含人防车位)专项维修资金,缓交时间半年,现房销售商品房的,可在办理商品房销售网签合同备案时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三十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置缴纳。商品住宅房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在办理项目竣工备案前分期缴纳。

  (三十七)支持建筑施工公司健康发展。积极推广各类电子保函,鼓励担保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建筑企业降低担保费、简化担保程序。积极引导提升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障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占比,减轻企业负担。

  (三十六至三十七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三十八)优化电力设计、安装和验收服务。督促电力服务部门严格落实好“三不指定”原则,严格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工作标准、服务标准,尊重客户对业扩报装有关政策、信息的知情权,对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的自主选择权,对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的评价权,杜绝直接、间接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助力企业降本增效。在“黔能源电力〔2023〕43号”文件下发前审批的项目,房开企业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充电桩个数,鼓励企业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充电桩,暂不将配建充电设施设备纳入竣工验收范围。(牵头单位:市能源局;责任单位:遵义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注明时效事项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级其他已出台文件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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