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语:L某犯敲诈勒索罪,重审一审仍然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重审二审持续署理,坚持无罪辩解,通过请求出庭、开庭审理、提交审前辩解定见、多轮交流后取得开庭审理且改判。有憾无悔。
2021年5月,H某组织被告人L某、L某1、Z某采纳逼迫、挟制等方法要求超载卡车老板、司机交纳看路费。至9月,该组织合计收取看路费253800元,扣除日常开支等费用,H某、L某1、L某、Z某每人均匀分得52392元。其间,被害人L某2交纳看路费9000元;C某交纳看路费12600元;H某2向该组织交纳看路费10500元。因被告人Z某也在该区运营土方生意,为防止自已的车队被交警查扣,于2021年5月至9月向该组织交纳看路费115200元(但一审以及重审一审判定均自动扣除)。
重审一审判定确定L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4、和二审法院坚持交流。得知案子已交由检察院阅卷时,及时提交提纲式法律定见。
8、得知检察官向法院反映被告人有认罪认罚意向时,第一时间组织会晤,了解被告人的思想动态。成果发现,是个乌龙事情。
1、卡车司机是通过利益权衡后找H某看路,没有依据证明被害人受到了挟制或挟制。
2、在案依据无法证明L某收到52392元,即便收到,也是Z某等人支交给L某的场所占用费、水电费,L某没有与H某等人有敲诈勒索的共谋或合意;
3、假如确定构成犯罪,则原判确定H某、L某、L某1、Z某一起敲诈勒索138600元中的106500元没有被害人指证,不能确定为敲诈勒索金额。
原审判定确定现实过错,确定L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