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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福建省农业厅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来源:安博电竞网站    发布时间:2024-07-02 03:08:41   访问量:1

  7.《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闽委发〔2014〕25号)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对应责任:

  8《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9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修订)

  9《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199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1998年修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转让或者接着使用依规定应当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处罚行政处罚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省农业机械监理所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对应责任: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到了损害的;

  农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随机携带准用(行驶)证、操作(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或者未依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无证驾驶操作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或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处罚

  8《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9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修订)

  9《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199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1998年修订)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的处罚行政处罚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省农业机械监理所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对应责任: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9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修订)

  9《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199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1998年修订)驾驶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处罚行政处罚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省农业机械监理所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到了损害的;

  8《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9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修订)

  9《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199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1998年修订)暂扣农业机械行政强制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省农业机械监理所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对应责任:

  7.将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置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9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修订)

  9《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199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1998年修订)对醉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约束醉酒人员不得驾驶至酒醒行政强制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省农业机械监理所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对应责任:

  2.《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3.《福建省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闽安委办〔2017〕73号农药生产环节的相关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种植业管理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省农业执法总队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对应责任: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联的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农药的场所行政强制种植业管理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省农业执法总队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对应责任: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置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中文域名: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政务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3号邮编: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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